隨著算法技術的蓬勃發展,社會治理的時間、空間、質量和效率維度得到了大幅拓展,為構建數字經濟新形態、數字社會新形式、數字治理新范式提供了無限發展可能。但同時,算法歧視、算法霸權、數字鴻溝等問題也悄然出現。近年來,我國強化法律制度約束、開展專項行動等,積極推進算法治理相關工作,取得了階段性明顯成效。作為引領未來的戰略性技術,算法技術發展變化快,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,算法治理目前仍面臨諸多問題和挑戰。對此,要強化制度供給、推動多元共治等,塑造機制更加健全完善的算法治理體系。

(來源:《經濟觀察報》)
目前,我國算法治理仍面臨法律制度、軟法機制、多元協同等方面的困境。一是法律制度相對滯后、分散。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張凌寒等人指出,《關于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》《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》《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》等政策文件為算法治理提供了相關制度指引。除上述專門性管理規定外,關于算法治理的制度規則散見于知識產權、個人信息保護等不同領域法律規定中,整體上呈現相對分散分布的特點,一定程度上導致裁量尺度、認定標準缺乏統一性。同時,在面對算法技術發展出現的新型治理難題時,如算法透明度、隱私保護、算法歧視等問題,立法存在一定遲滯性。
二是軟法機制建設不足。東南大學民事檢察研究中心研究員畢文軒表示,目前,算法治理主要依賴《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》等為代表的“硬法”,在規范算法治理的運行邏輯、倫理引導、行業自律等軟法機制建設方面仍相對滯后。“重硬法、輕軟法”,可能使信息推薦算法治理的法律規制缺乏彈性,難以有效構建公眾參與、行業認同的基礎性體制機制。
三是算法技術與治理主體較為復雜。張凌寒、上海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研究院研究員胡曉鵬等人認為,算法本身的復雜性、動態演化性、不可解釋性、不可控性、不可預見性等,無形中加劇了社會公眾對算法架構和規則的陌生疏離感和“黑箱”感,進一步增加了算法法律規制的難度。同時,算法治理涉及個人、企業、行業組織、國家等多方主體關系的協調,其復雜性不言而喻,其中,個人、企業等主體因能力不足,難以及時應對算法技術風險。

(來源:《民主與法制時報》)
專家表示,我國應加快推進軟硬結合的治理手段、積極構建多元主體協同的治理模式等,構建更加完善的算法治理體系。一是強化法律制度供給。張凌寒等人建議,聚焦算法事前風險預防、事中運行監管、事后侵權追責,持續優化完善現有法律法規,構筑與科技倫理相契合、與政策制度相協調、與國際規則相銜接的算法治理法治體系。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(賽迪研究院)文章指出,加快制定算法應用規則和標準規范,探索形成一系列監管制度,包括算法應用影響評估制度、算法透明度制度、算法問責機制。
二是完善軟法規范。畢文軒等人認為,軟法以柔性手段彌補法律規范滯后性導致的“時間差”“空白區”,消解硬約束對創新的抑制,為企業業務探索和技術創新留白,打造向善向上的算法生態格局。應大力發展行業規范、自律公約、技術指南等非強制性規制文件,發揮軟法對算法治理的補充作用。相關部門可推動制定“信息推薦算法倫理導則”“平臺多樣性推薦技術操作規范”“破除信息繭房技術評估標準”等軟法規范。
三是推動多元主體協同共治。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執行院長張吉豫等人表示,基于算法治理的特殊性和復雜性,應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由政府、公民、行業、企業組成的多元共治體系。具體來看,政府部門要推進算法倫理建設,建立算法分級分類管理制度,堅持落實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。完善公民數字權利體系并建立有效的維權機制,健全算法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義務體系。依托行業組織指導企業建立內部治理框架、控制機制和責任體系,鼓勵行業組織、企業積極參與算法相關國際標準的制定和實施。立法明確企業應采取的風險管理和防控措施,推動企業建立責任機構并加強合規建設,通過政策引導和完善專利制度激勵企業進行算法技術研發。
參考資料:
1.胡堅波|多措并舉推進我國算法治理
2.賽迪觀點:算法濫用的社會危害及治理建議
3.以算法治理推動網絡空間健康發展
4.如何加強對算法的治理
5.杭州互聯網法院 中國政法大學課題組:算法技術的法律規制:治理困境、發展邏輯與優化路徑|中國應用法學
6.規范信息推薦算法治理的法治路徑
7.以主流價值為引領推動算法治理技術向善
8.算法治理中的行業自治路徑探索
9.智道〡學者談:聚焦“清朗行動”,推動算法善治
10.徐乾宇、胡曉鵬 | 算法治理的多元協同格局及對中國的啟示
11.法理 | 張吉豫:論算法治理
12.觀點 | 梁正:將算法推薦關進法治的籠子里 持續推進完善我國算法治理體系
輿情分析師 劉暢
編輯:靳雪林